中国涂料协会章程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会员数量的30%以内。
(一)本会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涂料行业行为管理规范,并积极抵御一切违法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模范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并起积极带头作用;
3、认真履行理事单位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配合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努力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在权益维护的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二)理事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免去其理事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2、不能认真执行本会决议者;
3、制造伪劣产品或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行业正常秩序者;
4、停业、破产、撤消的单位或企业;
5、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者(有特殊情况须向秘书处请假);
6、不能认真履行理事单位职责者,如不按要求缴纳会费,不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部分理事,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5%;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会长、副会长人选在选举之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理事会聘任产生,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有较强的法治意识;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内容;
(二)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