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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