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珠三角中心区不再新建扩建石化项目

时间:2013-10-15 09:26 作者:admin

 
广东省环保厅近日印发的《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要求,即日起,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5市率先开展VOCs污染防治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自2013年起,珠三角地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珠三角地区应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
 
《意见》要求,加强石油加工行业生产过程、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等全过程控制,2015年年底前,珠三地区内石化企业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燃烧方式或吸收、吸附、冷凝等物理方法进行末端治理和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