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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COATINGS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CNCIA。
第二条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是由全国涂料、颜料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下开展活动。贯彻国家发展涂料、颜料工业的方针政策,推动涂料、颜料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和企事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并不断为提高我国涂料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速其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99号院(海云轩)1号楼B-093室 邮编:100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立法建议和政策意见;
(二) 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有关经济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推广涂料、颜料企业经营管理、科研生产等方面的新成果与先进经验,推荐品牌产品和评选优秀论文;
(三) 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不同行业间的经营合作、技术合作及引进技术等工作,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四) 组织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活动分析;
(五) 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 组织各类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七) 举办中国国际涂料展览会,展示国内外涂料、颜料及相关行业的新产品,促进涂料、颜料工业的发展;
(八) 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九) 组织参加国际交往活动,与国际同行建立广泛联系;
(十) 编辑出版公开发行的本协会会刊——《中国涂料》,内部发行的《中涂信息》及《中国涂料工业年鉴》;
(十一) 依法兴办经济实体,以补充协会经费不足;
(十二) 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依法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个人会员:涂料、颜料及其相关行业资深的专家、学者、管理者,拥护本会章程,并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四) 在涂料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应有一年以上的正式生产或组建的历史,合法经营;
(六) 企业单位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素质的职工队伍,主要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企业标准;
(七) 企业单位会员中:涂料企业产品年产量在1000吨以上或年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上、颜料(含填料)企业500万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寄送申报表,经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填报签章后寄回秘书处;
(三) 秘书处根据申请材料,经调查该实,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声明退会,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会藉即行注销。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员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本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2.停业、转产、破产;3.依法撤消;4.制造伪劣产品获取不法收入欺骗消费者或违法纪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各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20%,由上届理事会在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的优秀会员中提出候选人,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根据会员单位申请,确属在会员单位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经表决通过可接纳为理事单位的职权,待会员大会召开时,再进行增补;聘请顾问、聘任《中国涂料》主编、副主编和秘书处各机构负责人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1名(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理事长人选在选举之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有较强的法治意识;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内容;
(二) 协调协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如广告、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办经济实体;
(五) 利息;
(六) 法人股票;
(七) 其他合法收。
第三十二条 按民政部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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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年销售额(万元) |
会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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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溶剂、设备、仪器、
科研、设计企业 |
3000(不含3000)以下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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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含3000)以上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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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料企业 |
2000(不含2000) 以下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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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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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及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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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注:各分会会员会费交至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各分会不再另收会费,地方涂协会员及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应于每年上半年度内,一次付清。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工资(聘用人员)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60%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4月17日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提出,并在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2003年9月1日)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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