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建筑涂料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建筑涂料分会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全国建筑水性涂料的生产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跨地区非营利社团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承信经营道德,贯彻国家发展建筑涂料方针政策,推动建筑涂料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提高我国建筑涂料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速其现代化服务。
第三条 本分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分会设立主任委员会,委员由主要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处内。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本组织为单位会员制,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限制的行业性组织。
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凡是建筑涂料的生产企业和为之配套相关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分会组织活动,并遵守分会章程且年销售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者均可申请加入。申请手续向分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分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即成为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由法人代表或委派全权代表参加分会活动,每个会员单位在分会中有一名代表席位组成分会会员大会。
第八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行业的重大事宜必须由分会会员大会决定。
第九条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分会工作由主任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分会主任委员会组成,由会员大会产生,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三章 任务及活动
第十一条 本分会任务
(一)组织和参加行业调查,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令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或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提出建议。
(二)组织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建筑涂料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和施工应用方面的成果与经验,加强对企业综合指导,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参与建筑涂料各类标准或规范的制定、修定工作并协同贯彻执行。
(四)协同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涂料市场、维护企业权益,促进建筑涂料市场健康发展。
(五)为企业收集、传递、咨询各种科技、经济、市场等服务信息。
第十二条 活动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研究行业重大事宜并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交流。
(二)按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事宜,择机召开行业工作会议。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声明退出分会,在分会办公室备案,并上报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后,会籍即行注销。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员章程,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分会的活动,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2.停业、转业、破产。3.依法撤销。4.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获取不法收入,欺骗消费者或违反法纪者。经分会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委派的全权代表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分会办公室。
第五章 会费交纳
第十八条 已是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会员,按照协会收费标准执行,不另行收分会会费,仅是本分会会员收费标准为500元/年。会费应于每年上半年度内一次付清,直接寄至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财务部。
第六章 会章
第十九条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建筑涂料分会”为建筑涂料分会公章,由分会办公室保管,有关行业活动、文件、决议、介绍信等以加盖行业分会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在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处备案。章程解释权归属分会主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