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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终裁决定

   2013-10-14 未知admin540
摘要:2009 年 12 月 24 日 ,商务部发布 2009 年第 106 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1,4- 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 1,4- 丁二醇产
20091224,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1225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5月5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2009年9月24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9年12月25日。
1,4-丁二醇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3990,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可用于生产四氢呋喃(THF)、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内脂(GBL)、聚氨酯树脂(PUResin)、涂料和增塑剂,以及溶剂和电镀行业的增亮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和日用化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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